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公章管理办法
2016-06-16
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工作巡查制度
2016-06-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依法行政,规范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明确总务处工作人员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妥善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学校财产损失,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大学及医学部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以下简称总务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总务处法律事务,是指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基本要求;依法签订相关合同的办法;参与诉讼的办法;培训、奖励、惩罚的办法。

第三条 总务处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在工作中严格执行、认真落实,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经过北京大学医学部和总务处相关程序,在其隶属岗位或区域从事管理、生产、服务、供应、保障等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资质、履历和符合医学部规定的合同、协议。

第五条  上条所称工作人员,应该熟悉其从事岗位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事原则、程序,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须的专业技术和技能。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以往工作痕迹中存在有损学校利益和工作人员权利的事项,应主动、及时按照工作程序申报,提出解决办法,积极履行工作职责,避免学校利益遭受损害。

第七条  各级领导、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在工作中积极主动地按照工作程序和规定,保存好依法办事的文件、资料和能够证明自己履职尽责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   各级领导、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按照学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目标,努力工作,维护学校利益。在工作中善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和纠纷,努力创造和谐的发展环境和氛围。

第九条   总务处的法律事务实行处长负责制,总务处处长办公会为总务处法律事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中,凡以总务处名义与外界发生业务往来的,均应遵照本办法签订管理合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总务处工作人员按照医学部规定的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经过逐级审批与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签订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二条   按照功能与定位不同,总务处合同分为基本建设、设备采购、服务保障、人力资源、经营管理及其他类型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大学医学部合同签订管理办法》,遵循转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安全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十四条  总务处各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组织起草或初审相关合同。应优先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或总务处合同示范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五条  运行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复审基本建设、设备采购、服务保障及经营管理类合同文本,其他类型合同由主管业务办公室负责,并按照医学部转签审批规定由经办人具体组织实施转签。涉及学校安全、标的金额较大的合同须经总务处处长同意后提请医学部法律顾问律师审核。

第十六条  合同转签过程中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经办人应及时协商处理,关键性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不得无故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第十七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如出现异常情况应注意保存证据,及时向相关主管领导汇报并依法采取措施,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八条 诉讼是指以学校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十九条  非诉讼是指以学校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二十条  按照职责分工,诉讼、非诉讼案件由综合办公室牵头承办并负责协调、督促有关案件的处理,各相关部门须全面协助配合。

第二十一条  与总务处相关的学校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总务处办理诉讼案件,应当由总务处处长办公会集体商议,征询医学部或总务处法律顾问意见,根据案件进展状况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委托律师召开会议确定具体诉讼策略和方案。案情重大的,应当提前将诉讼策略和方案等事项上报医学部。

第二十三条 在非诉案件协调处理中,总务处相关人员应加强法律意识,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应有三人以上并应注意保存证据,可采取会议纪要(双方签字)、录音等形式,同时注意沟通技巧,稳定对方当事人情绪,不激化矛盾。相关人员未经总务处处长授权或同意,不得向对方当事人做出任何实质性答复。

第二十四条  在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业务管理办公室应当认真收集和保存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综合办公室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确定专门人员提交案件材料。

第二十六条 总务处所有人员在管理活动中发现学校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反映,部门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三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呈报总务处,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总务处的管理活动中,被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涉及部门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总务处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金额巨大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需同时逐级上报医学部。

第二十八条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相关部门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综合办公室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三十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综合办公室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法律事务承办人应及时向总务处汇报,配合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综合办公室应当对案件产生的原因及最后处理结果进行分析,形成材料并提出管理意见向总务处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总务处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三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应当全面系统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存档备案。

第五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总务处为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奖惩而制定的规定、标准、办法等的总称。主要分为两类:一为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指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业绩考核、财务管理、法律事务、综合管理等基本制度;二为具体规章制度,主要指规范各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的制度,以及为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工作标准、业务流程、指导意见等。

第三十四条  规章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各部门负责职能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部门职能所需规章制度的系统策划,组织制定规章制度,以及对现行规章制度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将相关意见报综合办公室,依照程序进行补充和修改,以保持制度体系的完整和有效。

第三十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合法性、兼顾稳定与时效性原则、注意制度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与管理工作程序协调,避免重复制定和各项制度之间冲突、交叉和遗漏。

第六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三十六条 综合办公室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各部门涉及的法律事务,使总务处的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各部门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综合办公室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对各自会引起学校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和风险的事项必须事先由综合办公室咨询医学部法律顾问意见。

第四十条 综合办公室接到简单法律事务咨询,必须尽快做出解答,一般或重大利害关系事务由医学部法律顾问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章 法律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十一条 为了提高总务处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提高防范法律风险及业务管理的能力,结合总务处的工作实际,建立法律知识及业务培训制度。

第四十二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业务知识培训考核由各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三条 法律及业务知识培训应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现实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第八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四十四条 总务处人员在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致使学校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违反本办法及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贿受贿、侵吞挪用学校财产、泄漏学校秘密,致使学校名誉受损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学校正常管理秩序的,严格执行《北京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法被国家机关处罚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学校对外承担的违约、侵权赔偿责任、仲裁、诉讼案件的有关费用以及学校相关管理秩序受到影响而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四十六条 总务处人员在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时,由总务处依本办法对其进行调查后报学校处理。 

第四十七条 总务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学校损失、扩大损失或者造成学校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或挪用学校财产的;

2、在管理活动中收受贿赂或变相收受贿赂的;

3、在管理活动中未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未依照法律意见而进行管理活动,造成学校损失的;

4、合同未经签订,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造成学校损失的;

5、不按照本办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或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中无书面协议或其他书面凭证,造成学校损失的;

6、签订过程中被欺诈或签订有重大缺陷合同,导致学校损失的;

7、发现合同对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而拒不追究的;

8、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不报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9、泄露学校秘密的;

10、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学校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利、被动局面,造成损失的;

11、其他违反本办法损害学校利益或造成学校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在实施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时,应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对在实施责任追究的过程中,阻碍责任追究或包庇应当被追究责任人员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九条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处分、民事赔偿和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等方式。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内部待岗等。

第五十条 鼓励检举、举报和揭发违反本办法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检举、举报和揭发,总务处将根据涉案标的大小,对检举、举报和揭发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或个人,总务处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突出者

2、发现重大缺陷,避免重大经济损失者

3、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经总务处处长办公会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