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公章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信息报送制度
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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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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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及所属部门公章的管理与使用,使公章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北京大学公章管理规定(试行)》及医学部公章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及所属部门公章包括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公章(以下简称总务处公章)及各部门公章。

第二章  公章的刻制与程序

第三条  总务处及所属部门公章的刻制由医学部统一管理。凡经医学部批准新设或更名的部门,经总务处同意,可以报请医学部申请刻制公章;凡公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部门,经总务处同意,可以报请医学部申请重新刻制公章。

第四条  各部门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第三章  公章的管理

第五条  总务处公章由总务处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指定专人保管。公章保管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保密观念强;公章保管场所必须安全可靠。

第六条  公章管理人员负责公章的保管安全,各级各类公章需采取加锁等有效措施妥善保管。若公章丢失或损坏,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处报告,由总务处迅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办理挂失手续。

第七条  公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公章随意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若公章管理人员不在岗位,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委托责任心强、能认真负责的人员代管,确保及时用印,使工作正常运转。

第八条  公章必须当面使用,不得借出。因工作所需将公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携带使用。总务处公章由总务处处长批准,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主任批准。

第九条  公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将公章上交所在部门或总务处,由重新确定的公章保管人员办理接收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公章保管人员离职时,公章的移交也是办理离职手续工作的一部分。

第十条  当原有公章停止使用或重新刻制时,应将原有公章交总务处综合办统一保存管理。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及程序

第十一条  以总务处名义发文,需经总务处处长签发并经总务处综合办校核、编号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需要加盖总务处公章的文件或材料,原则上需各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处请示,经分管处领导审核后,报总务处处长批准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加盖总务处公章,由各部门经办人到总务处综合办,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盖章登记薄》,写明用印部门、用印时间、用印项目、用印份数、批准人及经办人等。

第十四条  各部门公章的使用,需经该部门主任批准、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需加盖北京大学医学部或北京大学公章的文件、材料,须各部门以书面形式请示总务处,经总务处领导审批同意,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凭总务处综合办开具的介绍信,到医学部主任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医学部两办)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坚持原则,严格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尤其是对空白稿纸、空白介绍信及手续不全等文稿,一律不准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所有用印材料,均应保留总务处领导审批的原稿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总务处公章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杜绝滥用公章行为。

第五章  公章使用责任

第十九条  总务处各类公章的刻制、废止和销毁必须按程序经总务处或医学部同意后执行。未经总务处或医学部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各类公务用章,否则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持章部门必须根据授权,在职权范围内用章,不得使用公章进行损害学校声誉或侵害学校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滥用公章造成严重后果、损害本部门利益的,按照北京大学及医学部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部门负责人和公章保管人处分,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发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盖章登记簿》

附:

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盖章登记簿

日期用印部门用印项目份数批准人经手人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