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23-07-12
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023-08-28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工作,落实造价控制,依据国家、北京市和北京大学有关规定,结合医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务处履行建设方职责,对产生的各类变更洽商签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工程变更洽商包括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签证。各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及合同要求办理变更洽商。具体内容包括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施工图的变化、各类拆改等无图示依据情况下的工程量认定、所有招标范围之内的工作内容的增减等。

要求

第四条  各类变更洽商应按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17)中的要求按专业及类别分别填写相关变更洽商单。变更洽商内容须表述明确,用语规范,条理清晰,文字必须打印,如有必要需附相关照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变更洽商单填报完毕后,填写变更洽商审批表并连同相关文件(预算、图纸等)一并上报预算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审批表需写明变更原因或依据、变更内容及资金出处。涉及清单中没有的新材料需同时申报材料认价单(详见附件)。相关内容文字必须打印。

第六条  应使用单位要求对原图纸空间布局进行调整修改、对已完成工作进行二次调整施工、重大材料变化(特别是提升档次)等内容,需由使用单位上报处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办理相关洽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变更洽商需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前必须全部办理完毕,不得出现漏办情况。

权限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审查变更内容,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变更办理,贯测落实学校对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工程洽商变更实行分级管理。5万元(含5万元)以下洽商变更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5-10万元(含10万元)洽商变更需上报办公室或中心主任签字。10-15万元(含15)万元洽商变更需上报分管副处长签字。15-20万元(含20万元)洽商变更需上报处长签字。20万元以上洽商变更应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并上报学校审计部门。

第九条  工程结算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同时不得超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条  20万元(含)以下项目变更洽商由运行办公室造价人员进行审核,20万元以上项目变更洽商由校园管理办公室造价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工程中如遇特别重大的变更事项(如遇古墓等),需经处长审批后上报学校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实施。

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变更洽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齐全性。

第十三条  造价人员负责变更洽商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每份变更洽商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需在一周内上报造价人员进行审核。超过时限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教育,屡犯者进行处内通报批评。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