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学生公寓1号楼和研究生公寓收费标准公示
2023-06-07
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试行)
2023-08-28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扎实推进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总务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更深入、更细致、更有效地做好防范事故和险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总务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和本办法;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制度,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日常性的安全法制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并组织实际演练,真正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本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防汛、防盗、防火、防人身伤害、防意外事故、防食品中毒、防交通事故等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制定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操作管理、实施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参照有关行业安全条例制定安全技术标准,定期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要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部门应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做好安全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并按照制度进行检查工作。

(一)检查各项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指标、操作规程和安全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二)从业人员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人身安全保障措施要到位;

(三)餐饮场所管理是否规范。防火、防毒、卫生措施是否得当;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施工单位和托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知识管理能力;

(五)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九条 各实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 各部门要做好重点区域、场所、关键部位如变配电室、供水泵房、中控室、电梯值班室、锅炉房、燃气设备设施、高压值班室、后厨加工间(燃气表间、燃气报警器装置、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油烟机)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活动的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 各部门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在订立合同中依照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在其使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总务处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安排各部门每月进行安全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校园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自查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总务处校园管理办公室每月对各部门针对重点部门,重点区域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每周对在建施工现场和宿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将下发限期安全整改通知书,对限期没有整改的部门上报主管部门领导,并做好督促与复查工作。

第十四条 奖惩制度

(一)总务处要求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工作奖惩办法,并在考核工作中具体体现。

(二)各部门应当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并与职工的考查、考核、评聘、奖励密切结合。对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由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实。

(一)各部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违反安全规定、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各部门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持续改进。落实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对不能当场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各部门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认真落实整改资金。

(三)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对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四)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各部门对于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总务处安全工作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各实体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实体要针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报总务处备案。   

(二)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三)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经常更新,保证预案的有效性。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全处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