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员工公寓和学生宿舍安全、卫生管理责任书
2005-07-09北京大学医学部运输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2009-07-09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和学校资产安全,避免出现工作漏洞,确保公务活动的所有公物交接工作完整、全面、规范、严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务处工作人员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并签署《工作交接承诺书》(附件1),否则不准离岗:
(一)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开现岗位的;
(二)在总务处内部因工作变动而需离开现岗位的;
(三)部门机构撤销、合并、分立时;
(四)因公或因私离开现岗位超过三个月的。
第三条 总务处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事编、企编、非在编职工。
第四条 工作交接当事人按其在交接工作中所承担的任务不同可分为移交人(交出方)、接交人(接收方)和监交人(监督证明人)。
第五条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移交人工作所涉所有实物和信息,具体包括:文件、规章制度、凭证、账簿、档案(含电子档案)、未了事宜、固定资产、专用工具、文具、计算机及其所属的附件、机动车及其所属的附件、照相录像器材及其所属的附件等(下同)。
第二章 移交准备
第六条 移交人办理交接前必须及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对已经受理的工作进行归档和登记;
(二)整理需移交的各项工作内容,编制《移交明细清单》(附件2),载明移交实物和信息的编号、名称、时间、数量、金额等内容。所有移交的实物和信息应完整无缺,如有不符或短缺,移交人必须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说明,等待接交人意见;
(三)对未了事宜作出书面说明,如等待对方签章的文件、近日内急需办理的公文等。
第三章 办理交接
第七条 办理交接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必须在同地同时进行。
第八条 移交人向接交人移交《书面说明》资料。
第九条 移交人按《移交明细清单》所载内容向接交人逐一移交相关材料。接交人、监交人核实无误后,三方在《移交明细清单》上签字。
第十条 如有差漏,应在《移交明细清单》上注明并三方认可。特殊、重大问题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并等待批示后,重新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移交明细清单》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持一份,部门存档一份。
第四章 交接工作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移交人在规定交接时间内有催促办理交接的权力。
第十三条 移交人对工作交接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移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相关的实物和信息,给工作造成直接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接交人有要求得到进一步解释的权利。
第十六条 接交人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并有继续办理未了事项的义务。
第十七条 监交人对交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部门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移交人不得离职。部门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如发现原经管的事务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责任归移交人。
第五章 监交人资格
第二十条 部门一般工作人员交接,由部门主任负责监交;部门主任、副主任交接,由主管处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由总务处派人会同监交,副处长(副书记)交接,由处长(书记)负责监交。
第二十一条 部门的会计交接工作,必要时由医学部计财处指派或授权专门人员参与现场交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务处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综合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