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关于经费审批权限(试行)的规定
2017-03-15
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处级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2017-03-15
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关于经费审批权限(试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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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处级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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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结合总务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务处是综合管理所属各部门固定资产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分为三个层次:总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内容见附件1)、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内容见附件2)和资产使用(管理)人的管理(内容见附件3)。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预算管理。总务处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状况,在年初制订购置和更新固定资产计划,经总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执行采购更新计划。

第四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落实执行和监督机制,本着加强内部控制和优化配置的原则,制定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的规定,设置岗位、明确责任、落实管理人员,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要充分挖掘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调剂、报废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大学和医学部的相关规定,经认真核实确认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经主管领导审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登记备案方可办理。

第七条 各使用(管理)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资料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按规定做好各类统计数据,及时上报。

第八条 各部门要结合固定资产管理的岗位职责,将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考核和聘用范围,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纳入本规定管理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各种经费来源和引进融资(含馈赠)所购置并由总务处所有,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

根据医学部规定,单位价值在一定额度以上的固定资产还应纳入医学部的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采购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坚持经济、适用、先进、售后服务好的原则。经过预算管理的审批同意后,采购前填写固定资产申请购置计划单(见附件4)报领导审批后由专人负责购置,购置后将审批后的申请购置计划单和购入的固定资产一并报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验收登记。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权限和流程,参照《总务处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章 固定资产验收、登记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及时对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验收登记,并按医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要求及时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办理登记手续。

纳入医学部管理的固定资产和总务处自行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分别登记,设分类账,完善固定资产卡片。

使用医学部经费和自有经费购入的固定资产均须按照医学部固定资产的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折合市场价记入相关部门的财务账面,同时按照医学部固定资产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调剂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相关财产转让和登记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失

第十三条 正常报废(见《北京大学医学部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仪器设备报废审批处置流程》、《北京大学医学部仪器设备丢失审批处置流程》相关规定)。需要报废报失的固定资产由部门主任审签,由运行管理办公室汇总,报主管财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

第十四条 非正常报减,即丢失、被盗、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减少,由责任部门书面报总务处运行管理办公室,报分管处领导、主管财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被盗设备还要有保卫处证明。事故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须按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销帐。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内部调剂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在总务处内部各部门间调剂的,由各部门主任审签后,报总务处运行管理办公室,由总务处主管财务副处长审批。

所有调剂的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财产转让手续,填写总务处内部设备调剂审批表(见附件5),并报总务处运行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部门定期将本部门调剂和闲置的固定资产情况上报总务处运行管理办公室,以便进行统筹管理,使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增减变化信息核对与定期盘点

第十六条 信息核对主要包括医学部设备处与总务处的信息核对、总务处与各部门的信息核对、各部门与资产使用(管理)人的信息核对三个方面。各部门应每半年根据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填写固定资产减少、增加统计表(见附件6-7);每年年底根据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的盘亏、盘盈情况,填写固定资产盘亏、盘盈审批表(见附件8-9)后上报总务处运行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总务处机关和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每月进行盘点,做到账、物、卡相符。如果出现固定资产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医学部相关固定资产的核减手续(参照《北京大学医学部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完善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责任人清单账册(见附件10)和移交接手续,防止因岗位调整等因素出现资产管理缺位或责任不清。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总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岗位及其职责.docx
附件2: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及其职责.docx
附件3:资产使用(管理)人的使用管理职责.docx
附件4:固定资产申请购置计划单.xls
附件5:北京大学总务处内部设备调剂申请表.docx
附件6-7: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统计表.xls
附件8-9:固定资产盘亏、盘盈表.xls
附件10:总务处固定资产个人管理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