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非事业编制职工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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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考核目的

为了激发总务处非事业编制职工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切实提高总务处各部门的工作绩效,保证总务处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1.坚持“双向沟通、强调执行、正面激励”的原则,有效促进总务处人力资源的发展,增强组织的核心竞争力。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真实地反映职工的绩效情况,避免因个人主观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的结果。

3.坚持“赏罚分明”的原则,对有效完成绩效目标的职工及时兑现相应的奖励和待遇,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职工予以相应的惩罚。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总务处所有非事业编制职工,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与总务处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2.与总务处签订劳务合同的职工;

3.与北京卫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总务处工作的职工。

第四条 考核机构

总务处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委员,履行整体战略绩效目标的确定、绩效考核办法的修订以及绩效考核结果的审核等职能,并负责指导各部门开展具体的绩效考核工作。

各部门设立考核小组,由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非事业编制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类型

1.试用期考核。试用期考核是指在试用期满前对职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

2.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是指对职工平时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进行阶段性考核。

3.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是指对职工当年度的整体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进行综合性考核。

第六条 考核内容

1.行政管理岗位。以管理服务为核心,考核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服务质量,包括业务能力、服务态度、工作纪律、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等要素,重视管理服务对象评价。

2.专业技术岗位。以支撑保障为核心,考核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服务质量,包括工作技能、服务态度、工作纪律、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等要素,重视保障与技术服务。

3.工勤岗位。以后勤服务保障为核心,考核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服务质量,包括工作技能、服务态度、工作纪律、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等要素,重视服务对象评价。

第七条 考核流程

1.试用期考核。用人(工)部门在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有试用期,如果有,需明确试用期结束应达到的要求、以何种方式进行考核等。用人(工)部门应至少提前1周对职工进行试用期满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合格方可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工)部门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职工,同时报总务处综合办备案。

2.平时考核。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平时考核的周期(如月度、季度或半年度考核等),同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的具体方案和细则。平时考核的结果应与职工的绩效工资直接挂钩,职工绩效工资在30%范围内的浮动可以由用人(工)部门讨论决定,超过30%的范围需上报总务处审核决定。同时,职工平时考核的结果也是工作改进、开展培训、岗位调整、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

3.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流程按总务处每年年底下发的考核和评优的通知执行。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工岗位、工资以及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等的依据,并与职工的年终绩效奖励挂钩。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反馈、申诉及修订

部门考核小组应在每次考核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给职工本人,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部门考核小组以及总务处绩效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部门考核小组或总务处绩效考核委员会应给予申诉人合理的答复。如申诉成立,须及时修订申诉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并报总务处综合办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