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后勤非事业编制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大学医学部后勤党委委员联系党支部制度 (试行)
2017-12-19
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非事业编制职工绩效考核办法
2018-04-23

北医后勤(2018)党字1号

各部门:

为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医(2017)部人字110号《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大学医学部后勤非事业编制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经2017年9月26日总务处第20次处长办公会、2017年10月10日基建工程处第22次处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为保证后勤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北京市、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医学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后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部门(办公室)负责考勤日常管理工作,考勤结果应如实反映职工在岗工作时间情况,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第二条 职工考勤一般按月进行,每自然月为一个考勤月,月考勤结果应在本部门(办公室)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条 各部门(办公室)须设专人做好考勤备案,每月将本各部门(办公室)的考勤情况提交总务处综合办(基建工程处)。

第四条 职工年度考勤结果是职工合同管理、考核、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日常考勤

第五条 职工应当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职工上班期间因公外出,应当履行报告制度。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七条 职工可以根据相关事由申请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年休假等,请假须履行书面审批手续。

第八条 事假 凡因私需本人办理事务而离岗的,可请事假。全年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15天,因特殊原因需超过15天的,须经总务处(基建工程处)批准。

第九条 病假 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而离岗的,可请病假。病假应提供部医院或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单、就诊病历等材料,无证明材料或未获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对于请病假天数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年度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职工,以及总务处对其病假有合理怀疑的职工,总务处有权要求职工至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核,职工应予以配合。若没有合理理由拒绝复核者,总务处有权拒绝其病假申请,职工未按时到岗履职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产假 符合国家规定实行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国家政策规定生育的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配偶可享受陪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有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女职工本人申请,经各部门(办公室)和总务处(基建工程处)批准,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生育增加假期应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符合政策休产假的职工应在确认妊娠后,向所在部门(办公室)告知妊娠和休产假的计划。产假(包括妊娠期间产检假)应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作为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预产期证明、产检预约单、产检记录或总务处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等。产假申请应至少提前两周填写,分娩后两周内应向所在部门(办公室)提交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有婚假10天,自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以及配偶的父母去世,可请丧假,不得超过5天。

第十三条 年休假(仅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职工)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不同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须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记录、劳动合同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三、根据后勤工作的具体情况,职工年休假原则上统筹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各部门(办公室)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加班 总务处(基建工程处)提倡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提前办理书面加班审批手续,每个月加班不能超过三十六小时。因紧急情况不能提前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在加班次日及时申报。

经审批的加班时间,各部门(办公室)应根据法律规定尽量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对于事先未经过审批或未及时申报的延时工作,将不视为加班。

第十五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病假、产假、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生育增加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六条 产假、配偶陪产假、婚假、丧假不可分段安排。

第十七条 职工请假须由各部门(办公室)负责人批准,超过15天的事假、生育增加假还需主管副处长及主管人事处领导批准。职工请假理由正当的,应予以批准,但不可超规定天数批准。

第十八条 职工请假需本人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后勤非事业编制职工请假审批表”,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无法书面申请,应及时通知部门(办公室)负责人,经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岗。到岗3个工作日内需补办书面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职工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本人持留存的“北京大学医学部后勤非事业编制职工请假审批表”到所在部门(办公室)销假。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后勤非事业编制职工请假审批表”是部门(办公室)申报考勤的重要依据,应归档留存。总务处(基建工程处)会不定期对相关部门(办公室)考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二)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分配,又未提出书面异议,不按时到指定工作岗位工作的;

(四)其它根据医学部规定应按旷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计入工作时间

(一)女教职工有1周岁以下的婴儿每天哺乳时间为1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哺乳时间1小时。

(二)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三)凭学校通知书参加中、小学、幼儿园召开的家长会,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四章 考勤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假

一、企编职工 基本工资部分(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提租补贴)参照事编职工执行;后勤岗效工资部分按天扣发【即:扣发额=(岗位工资2+效益工资)÷21.75(月法定工作天数)×事假天数】。

二、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合同的职工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部分按天扣发,扣发额=基本工资(岗位工资)÷21.75×事假天数。请事假10天以内的,绩效工资根据各部门(办公室)规定扣发;请事假10天以上(含)的,不发放当月绩效工资。签订劳务合同的职工,合同中约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不是21.75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下同)。

第二十四条 病假

一、企编职工 基本工资部分(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提租补贴)参照事编职工执行;后勤岗效工资部分按天扣发【即:扣发额=(岗位工资2+效益工资)÷21.75(月法定工作天数)×病假天数】。

二、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合同的职工

(一)请病假不超过1个月的,扣发额=基本工资(岗位工资)÷21.75×病假天数,绩效工资根据各部门(办公室)规定扣发。

(二)连续请病假1到6个月(含6个月)之间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1.在北医累计工作不满10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按90%发放,绩效工资根据各部门(办公室)规定发放;

2.在北医累计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根据各部门(办公室)规定发放;

(二)连续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1.在北医累计工作不满10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按70%发放,绩效工资根据各部门(办公室)规定发放;

2.在北医累计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按80%发放,绩效工资根据各部门(办公室)规定发放;

三、在法定医疗期内,按以上标准计算的病假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四、职工病愈恢复工作的,应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书。

第二十五条 产假、生育奖励假、生育增加假

一、企编职工 基本工资部分(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提租补贴)参照事编职工执行;后勤岗效工资部分按天扣发【即:扣发额=(岗位工资2+效益工资)÷21.75×休假天数】。

二、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合同职工

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按天扣发,扣发额=绩效工资÷21.75×休假天数。

生育增加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按天扣发,扣发额=”基本工资(岗位工资)÷21.75×休假天数;绩效工资按天扣发,扣发额=”绩效工资÷21.75×休假天数。

第二十六条 旷工期间,职工不享受任何工资待遇。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年度累计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的,用人(用工)部门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劳务)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其待遇参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工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医学部后勤非事业编制的职工,后勤今后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政策,适时调整考勤的相关规定和待遇。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办公室)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办公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办公室)的考勤实施细则,考勤实施细则应纳入合同管理范畴。

第三十条 各部门(办公室)若违反本办法,或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后勤将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日起执行,北医后勤(2008)处字107号《北京大学医学部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关于职工请假制度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综合办、基建工程处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医学部后勤党委

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

北京大学医学部基建工程处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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