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基建工程处处长办公会制度

北京大学医学部基建工程处公章管理办法
2017-06-29
北京大学医学部基建工程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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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基建工程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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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拓展与医学部医教研及前沿学科发展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空间,创造符合世界一流大学前景的校园环境,完成医学部校园建设规划任务,同时进一步促进基建工程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北京大学、医学部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工程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议安排

第二条  会议时间: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基建工程处处长可决定增加或延迟召开。

第三条  出席处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基建工程处处长、副处长,后勤党委书记、副书记,施工管理办公室、招标采购办公室、规划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由基建工程处处长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议召开:由基建工程处处长主持,原则要求参会人员到齐方能召开。特殊情况,由基建工程处处长或副处长提出,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五条  会议记录:由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记录。会议讨论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要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基建工程处处长确定。副处长及各办公室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经招标采购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处长审定。

第七条  凡提交上会的议题,应在会前充分论证和沟通,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或可供选择的方案。会前处长可就重要议题征求全体处领导的意见。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处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是基建工程处建设、发展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需要决策和协调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医学部及后勤党政联席会会议和文件精神,上级有关领导的指示。

2)具体落实医学部作出的需基建工程处办理的重大决策事项。

3)研究讨论基建工程处建设、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阶段性目标、计划和总结。

4)研究讨论基建工程处下属各部门、工程建设方面需协调解决或批准的重要事项,以及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5)研究讨论基建工程处各项招标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6) 研究讨论建设资金的申报及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7) 研究讨论基建工程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部门职责及人员需求等重要事项。

8) 研究讨论基建工程处范围内的人员调动、聘用非在编人员等人事工作。

9) 研究讨论基建工程处及各部门涉及经费支出的活动或事项。

10) 研究讨论基建工程处有关安全问题或突发事件的处理。

11) 处长认为需研究讨论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处长请假,并可在会前提出意见或建议,会后由处长或其委派专人向未能出席会议成员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及决议。

第十条  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主持人应根据议题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结论性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由处长指定专人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及问题向处长报告。

第十四条  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处长签发。会议纪要需上报医学部领导,送医学部后勤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下发至基建工程处各部门。

第十五条  凡经过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的,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医学部基建工程处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17年3月20日第6期基建工程处处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