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基建工程处处长办公会制度
2017-06-29北京大学医学部后勤党委委员联系党支部制度 (试行)
2017-12-19为进一步规范基建工程处领导班子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为创建与世界一流大学相适应的服务保障体系提供制度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北京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稿)(党发[2012]48号)和《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北医[2013]党字14号)精神,结合基建工程处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北京大学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党发[2009]9号)的要求和《北京学医学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办法》(北医[2011]党字34号)的有关规定,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基建工程处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基建工程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有关政策和学校、基建工程处的相关规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和内容
(三)重大事项决策
重大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或基建工程处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贯彻执行北京大学及医学部的决策、决定和上级领导的指示;
3.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4.基建工程处发展战略、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调整;
5.基建工程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调整;
6.基建工程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7.基建工程处职工的聘用、岗位定级、职称评审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
8.基建工程处涉及单笔支出超过3000元的文体活动、培训、对外交流、参观访问、演出等重大活动;
9.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10.基建工程处重大资产处置、资源配置;
11.基建工程处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2.基建工程处处级及以上表彰;
13.信访突出问题、基建工程处及施工场地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就基建工程处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事项的通报。主要包括:
1.重要人事任免、党政纪处分;
2.学校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
3.调入、调出关键岗位人员;
4.学校及以上各类会议代表、委员的推荐人选;
5.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医学部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确定;
2.重要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确定;
3. 工程重要进度的通报;
4.工程重大问题的通报;
5.重大项目资金完成情况的通报;
6.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基建工程处处所规定的领导班子成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 办公经费单笔支出超过3000元的调动和使用,须经处办会通报;
2.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决策机制与决策程序
(七)基建工程处处长办公会(以下简称处办会)对基建工程处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处办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处长或者党委书记对重大问题和讨论事项,通过处办会行使决策权。
(八)出席处办会的正式成员为基建工程处处长、副处长、后勤党委书记、副书记、基建工程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由处办会正式成员提出,经处长或党委书记确定,可以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九)“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处办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
(十)“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基建工程处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要经处长、党委书记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要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十二)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议事规则
(十三)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十四)凡需处办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十五)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处办会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处办会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要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十六)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经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十七)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十八)处办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处长或党委书记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十九)凡前次处办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二十)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办公室和负责人。
(二十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实施和保障机制
(二十三)处办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十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北京大学党务公开实施办法》、《北京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二十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察制度。基建工程处要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医学部报告。基建工程处领导班子成员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处办会决定的事项,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处长、党委书记汇报。
(二十六)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基建工程处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实施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