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基建工程处公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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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大学医学部基建工程处公章的管理与使用,使用公章更加规范,根据《北京大学印章管理规定》及医学部公章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印章为基建工程处公章(以下简称公章)。

    第二章  公章的刻制

第三条  公章由医学部统一颁发,按校发[2017]41号《北京大学印章管理规定》及《北京大学医学部公章管理的暂行办法》执行,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第四条  公章因年久磨损或变形,需重新刻制时,提交书面请示,经基建工程处同意,报医学部办理手续。

第三章  公章的管理

第五条  公章由基建工程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

第六条  公章管理人员不在岗位可委托责任心强,能认真负责的人员代管,确保及时用印,使工作正常运转。

第七条 公章必须当面使用,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须经处长审核批准并派两人监印。

第八条  公章管理人员负责公章的保管安全,采取加锁等有效措施妥善保管。若公章丢失或损坏,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基建工程处报告,由基建工程处迅速上报医学部,并办理挂失手续。

第九条  公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将公章上缴,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办理接收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公章管理人员离职时,公章的移交也是办理离职手续工作的一部分。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及审批

第十条 公章的使用原则上经处长审批后进行用印。为提高工作效率,针对常规性文件可按照《基建工程处公章审批负责人签字备案表》(附件1)审批权限,经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后期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追加或删减审批人权限。

(一)、以基建工程处名义发文,需经处长签发并经招标采购办公室校核、编号后方可用印。

(二)、加盖公章的文件或材料,经《基建工程处用印审批表》(附件2)转签或由相关负责人签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经批准加盖公章,由经办人到公章管理人员处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基建工程处盖章登记薄》(附件3),写明用印时间、用印办公室、用印内容、用印份数及经办人等。

第十二条 公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坚持原则,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尤其是对空白稿纸、空白介绍信及手续不全等文稿,一律不准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所有用印材料,均应保留公章审批负责人审批的原稿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7年3月27日第7期基建工程处处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