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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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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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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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生食堂伙食质量和价格稳定,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北京市教委《北京高校学生食堂价格平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2012.12.11印发征求意见稿),医学部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资金(以下简称“平抑资金”)。为规范和加强“平抑资金”管理,结合医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平抑资金”是医学部建立学生食堂价格调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根据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伙食进行补贴,解决因食堂原材料及用工成本大幅上涨导致的食堂成本亏损,维持饭菜价格稳定。

第三条 “平抑资金”适用的学生食堂包括跃进厅学生食堂、城内学生食堂和清真餐厅学生窗口等面向学生提供伙食的食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医学部成立由分管后勤、财务、审计和学工的部领导组成的“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批准“平抑资金”的使用并负责监督“平抑资金”的使用情况。

“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平抑资金”使用效果情况监督评价组。办公室由后勤、财务、审计、研工部、学工部、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由研究生会、学生会生活部长和伙委会成员组成“平抑资金”使用效果情况监督评价组。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平抑资金”来源由财政拨款和医学部自筹经费组成。

第六条 医学部自筹经费平抑资金部分,每年底由后勤处根据当年学生食堂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向医学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额度建议,医学部统筹资金渠道,按照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实际人数每生每年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和实际申请额度安排经费,列入预算。

如遇原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涨幅剧增,导致当年基金与学生食堂实际需要补贴出现资金缺口时,医学部须从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对食堂价格平抑资金进行补充。

第七条 医学部将财政补助“平抑资金”和提取的学校自筹经费“平抑资金”要单独设置账务,单独进行核算,专款专用,并协助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平抑资金”用于补贴学生食堂“基本伙”(含学校引进社会企业经营的“基本伙”餐饮部分),包括学生食堂“基本伙”原材料采购环节及用工成本。

第九条 “平抑资金”具体开支范围

(一)食堂“基本伙”大宗原材料,包括米、面、油、肉、蛋、菜等的采购。

(二)食堂人工成本,包括学生食堂非事业编制人员(即外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加班费等。

第十条 “平抑资金”使用条件

(一)以2008年学校食堂饭菜价格成本核算中原材料核算价格为依据,当年度市场原材料价格超过核算价格的5%时,即可启用“平抑资金”。

(二)以人工成本涨幅为依据。同2008年比,人工成本(含工资、社会保险、加班费等)月人均增长200元以上,即可启用“平抑资金”。

第十一条 “平抑资金” 使用要求

“平抑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稳定。后勤管理部门随时掌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和质量变化情况,确保“平抑资金”起到平抑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作用,使学生享受到“平抑资金”带来的实惠。

第十二条 “平抑资金”使用审批

(一)每年1月和7月,由后勤处以专题报告形式向“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学生食堂半年运营成本及餐费收入状况,提出补贴申请;

(二)“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确应使用“平抑资金”的,在核定额度及范围后,上报“平抑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平抑资金”使用申请获得批准后,由财务处将“平抑资金”拨付到饮食服务中心,由后勤处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医学部审计部门对学生食堂“平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平抑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监督评价组要随时掌握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和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向后勤部门反馈食堂饭菜价格、质量变化情况和学生合理诉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和学校对学生食堂的其他优惠政策不得冲抵“平抑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