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运输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2009-07-09关于创建无烟办公区项目的实施方案
2010-12-02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投资控制,规范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办理程序,实现合理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的原则
(一)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实施,任何个人、单位不得随意以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的形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
(二)确需进行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
二、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包括以下类别:
(一)因设计施工图不符合设计规范或施工规范而发生的;
(二)因设计误差造成各专业之间矛盾而产生的;
(三)因专项验收规范特定要求而发生的;
(四)因技术管理人员提出的消除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而发生的;
(五)因甲方提出使用功能、装修档次调整而发生的;
(六)因非施工单位造成的误工材料损失而发生的;
(七)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洽商。
三、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的一般要求:
(一)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填写《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设计变更及洽商审批单》(至少一式四份),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办理完毕的审批单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其余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基建维修办公室留存,工程竣工结算后,归入基建档案。
(二)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必须使用打印版本,不得手写,但签名必须手写。
(三)工程设计变更、洽商要分专业、按时间顺序统一编号。
(四)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必须写清原因及具体内容。需用附图说明的一定要附图。凡未写清洽商设计变更原因的,一律视为无效洽商。
(五)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应按程序及时办理,同一项目所有类别的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应在工程竣工前办理完毕。
四、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特殊要求:
(一)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结构安全、改善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严禁弄虚作假。
(二)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自我完善和补充需要变更设计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或设计变更通知)、图纸会审纪录和洽商记录,经施工方、监理方审核后报甲方审批。
(三)凡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的,由甲方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并通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或设计变更通知),由施工方、监理方审核后报甲方审批。
(四)施工方或监理方要求对施工图做出设计变更的,应先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报甲方审批,甲方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图(或设计变更通知),报甲方审批。
(五)设计变更应与工程进度同步,不得事后补图。若遇特殊情况,可按有关部门协调会议纪要先行施工,但须及时补办设计变更手续。否则,该设计变更图为无效设计变更图(或设计变更通知)。
五、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审批权限
(一)经济设计变更、洽商:
- 单项3000元以下,资金总额不超过3万元且不超过合同金额3%的,由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后生效。
- 单项3000元以上(含3000元)、1万元以下,资金总额不超过5万元且不超过合同金额5%的,由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报经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主管基建和运行的副处长共同签字后生效。
- 单项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资金总额不超过8万元且不超过合同金额8%的,除履行前项审批程序外,须经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处长签字后生效。
- 单项5万元以上,资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除履行前项审批程序外,须经招标工作组审批同意后生效。
- 原则上设计变更、洽商增加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如遇特殊情况导致设计变更、洽商金额超过这一标准的,须报医学部审批。
(二)技术洽商:
由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后生效。所有技术洽商资料整理后作为竣工资料保存。
(三)凡增加建筑面积、重大设计变更的,无论金额大小,由项目负责人、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基建维修办公室、后勤与基建管理处逐级审核,经招标工作组讨论通过,报经医学部审批同意后生效。
六、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完成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得事后补办,凡事后补办者均视为无效设计变更、洽商。
七、工程竣工验收后,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洽商文件应归档保存。
附件:
北京大学医学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