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非在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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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总务处人力资源管理,规范用人程序和招聘行为,切实保护好应聘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务处所属各部门招聘各类非在编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与总务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2.与总务处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

3.与北京卫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总务处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招聘目的

通过岗位招聘,建立精干、高效的职工队伍,树立竞争意识,形成因岗设人、量才而用、扬长避短的用人机制,选拔合格、优秀人才。

第三条 招聘原则

1.公开公平原则:在总务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逐级申报审批的程序,在适当范围公开招聘信息,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人员聘用不受民族、地域等条件限制。

2.择优聘用原则。

3.回避原则:新聘职工与总务处现有职工有如下关系的,必须主动如实说明,且不得在直接相关联的职位工作,否则经查出将立即辞退。

(1)与总务处现有职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2)与总务处现有职工有利害关系的;

(3)与总务处现有职工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条 招聘机构

各部门成立招聘小组,负责本部门招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综合办公室负责总务处招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 招聘流程

1.请示。各部门有招聘需求时,须以书面形式请示总务处,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公开招聘。招聘信息应以附件的形式报分管处领导以及主管人事领导审批,内容应包含招聘岗位要求、人员数量、招聘范围、任职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等。

2.发布招聘信息。用人(用工)部门可通过招聘会、网络等形式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3.资格审查。各用人(用工)部门应认真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参加考试或考核。

4.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可采用笔试、面试、实操、竞岗演说等方法,内容应以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同时结合应聘人的道德品质、个人形象、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试考核结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用人(用工)部门正式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总务处审批。

5.总务处审批。用人(用工)部门将拟聘用人员审批表、简历、体检证明等材料提交至综合办,综合办审核材料后提交总务处处长办公会审批。

6.签订合同,办理入职手续。最终批准聘用的人员,根据岗位类别签订劳动/劳务/劳务派遣合同,到用人(用工)部门办理入职手续。

7.存档。招聘完成后用人(用工)部门须做好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并保存5年以上,归档材料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聘请示;

(2)发布的招聘启事截图;

(3)招聘过程介绍,包括接收简历总数、符合招聘条件的简历数量,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名单和情况简介等;

(4)招聘小组成员投票结果;

(5)拟聘用人员简历及审批表复印件;

(6)新聘职工签订的劳动/劳务/劳务派遣合同;

(7)新聘职工签订的入职承诺书。

第六条 试用

1.新聘职工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2.新聘职工试用期的待遇结合岗位性质及工作量确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用人(用工)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在试用期内组织对新职工的培训,并按总务处有关规定给新职工配置工作服、劳动保护用品等。

4.用人(用工)部门要对新职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做好考评记录,如试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用人(用工)部门可单方解除劳动/劳务/劳务派遣合同:

(1)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2)无故不请假,连续旷工2天以上的;

(3)请假累计超过试用期1/3及以上的;

(4)出现较大工作失误或事故,给部门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七条 试用期结束通过考核的新职工,正常享受总务处非在编人员的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