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
2008-11-05后勤处举办119消防周讲座和宣传活动
2008-11-1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够团结创新的干部选拔聘任到中层领导岗位,促进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以下简称“后勤处”)各项建设和改革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后勤处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层干部是指后勤处各实体(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党管干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结构优化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六)回避原则。
第五条 后勤处中层干部的聘期按届计算,每届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后勤处中层干部的聘任不受编制和工作单位的限制。
第七条 后勤处中层干部实行分级分层管理,并享有后勤处相应级别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实体(办公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具有全局观念、团队精神和创新意识,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水平和业务知识;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热爱后勤事业,乐于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
(四)应聘人员的年龄原则上男不超过56周岁,女不超过51周岁(其中工人身份的不超过46周岁);
(五)身心健康,具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体力和精力;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
(七)职位要求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实体(办公室)副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以及拟任岗位所应具备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工作勤奋、敬业,热爱后勤管理工作;
(四)应聘人员的年龄原则上男不超过48周岁,女不超过47周岁(其中工人身份的不超过42周岁);
(五)身心健康,具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体力和精力;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
(七)职位要求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条 成立后勤处聘任委员会,下设聘任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发布招聘公告,公布岗位需求、任职条件等。
第十二条 召开动员大会,就后勤处中层干部聘任的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并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岗位申请表》,递交相关应聘材料。
第十四条 聘任工作小组汇总、整理申请表及应聘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聘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举行应聘答辩会,应聘者进行竞岗演说并回答现场提问,聘任委员会经综合评议,确定拟聘人员建议名单,由后勤党委进行组织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向后勤党政联席会通报。
第十六条 后勤党政联席会根据组织考察情况和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可向聘任工作小组进行反映。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不影响任职的,进行正式聘任。
第四章 落聘、解聘、辞职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任满一届后,除解聘、辞职情况外,在下一届聘任中落聘的(或因身体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仍可继续享有一届(四年)后勤处原岗位工资;距离退休不足四年的,则享有后勤处原岗位工资至退休。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非因身体原因提出辞职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再继续受聘的。
第二十一条 受聘的中层干部在聘期内原则上不得辞职。若有特殊原因确需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后勤处递交辞职申请,后勤处从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于在答复期内擅自离职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三)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四)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
(五)不准在干部任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六)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后勤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受聘的中层干部考核工作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中期考核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一届聘期内,因解聘、辞职空缺的或因工作需要新增的中层干部职位,可由该实体(办公室)的主管处领导提名,经后勤党委组织考察后,上报后勤党政联席会确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大学医学部后勤与基建管理处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